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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是否将公司列为被告

时间:2023-02-22 10:01:25

  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转让股权的,就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就发生效力。而股权转让经常产生争议的,那么股权纠纷能不能将公司列为诉讼被告呢?

  一、股权纠纷是否将公司列为被告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的,一般由股东或者受让人作为被告,如果公司是股权转让的主体,公司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确认纠纷证据有哪些

  (一)股东名册

  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各国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并就频繁的股东变动及时进行相应的记载处理。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公司的成员之一,即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出资是指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则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产生纠纷时,公司可以作为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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