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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3-02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案例

  有私营公司设立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报案记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公司股东能否诉诸司法途径解散公司?司法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应当满足那些条件?  [要点提示]: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黄XX、王亚X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原告占36%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协议解决,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发生肢体冲突,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先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仍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案情]:  原告王X,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负责人。  第三人许XX,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黄XX,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人王亚X,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东浮镇X村X社X号。  原告王X诉称,原告与许XX、黄XX、王亚X同为A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严重冲突,无法达成协议,后发展到股东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原告发现原址公司已不存在,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并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对簿公堂。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请求判令散被告A公司。  被告A公司未到庭。  第三人许XX述称,其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有些客户的合作协议还没有履行完毕,大部分股东反对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将面临员工和债权债务如何解决的问题。  第三人黄XX未到庭。  第三人王亚X述称,其也不同意解散公司,其已于2006年8至9月间退出公司,只是未办手续,公司是否存在合作协议或债权债务,并不清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王X与第三人许XX、第三人黄XX、第三人王亚X同为被告A公司股东,分别占有公司股份:36%、38%、13%、13%。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原告与其他股东发生了严重冲突,无法协商一致,之后发展到股东许XX与法定代表人王X之间抢夺公章,双方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解决,但双方的冲突仍无法调和。原告虽为法定代表人,但长时间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其他股东将公司搬离原住所地,公司的财物也不知去向,原告因此以被盗为由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另对于组建公司的出资等等问题分别提起诉讼。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均未能解决公司僵局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以上事实,有私营公司设立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报案记录、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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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签名”引发股权纠纷

  一年来,因为股权的变更一共引发了八次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但纠纷却远未结束……  “谁动了我的股权?”  在南陵县工商局媒体了解到,XX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至2009年底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董某某、翟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等4人。之后法人代表陶某某将所有股权对外转让。但翟某某却不同意将自己的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09年12月21日向南陵县工商局提交了书面材料,声明非其本人亲自带身份证办理,其名下的股权不得变更。  两个月后的2010年2月8日,XX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到王AA和汤BB名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为1188万元。于是翟某某不服,坚称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在股权变更时其本人也未到现场,不过多次找南陵工商局理论均未果,于是开始了他的多起诉讼,要求重新将应有的股权变回自己的名下。  翟某某的代理律师翟XX告诉媒体,最终在他们的坚持下,南陵县工商局撤销了一年前的股权变更登记,重新恢复了翟某某的公司股权。同时通过几起诉讼,南陵县法院也已认定XX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效,股东又从“王AA、汤BB”变回为陶某某、翟某某等四人。  第三方的权益博弈  媒体在南陵工商局采访时,提及XX公司股权变更一事,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这个事情我们不清楚。”  媒体找到了一份南陵县工商局今年1月3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南陵县工商局调查发现,XX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与第三方王AA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两份材料,所有翟某某的签名均由陶某某代签,且翟某某不认可,这两份材料为虚假材料,决定撤销XX公司2010年2月8日的股权变更登记。  翟某某的股权重新登记回来了,但买家王AA却对工商局的做法表示了强烈不满。“我们是善意取得,此前公司股东内部的纠纷我们并不知情,也与我无关。”王AA向媒体强调,他当时是与陶某某签的合同,陶是公司法人,XX公司也加盖了公章,转让就是公司行为。“工商局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王AA对媒体说。  针对南陵县工商局变更了自己的股权,3月28日王AA向芜湖市工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媒体了解到,由于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芜湖市工商局决定延期作出裁定。与此同时,王AA和汤BB又以股东个人的名义,分别向南陵县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南陵县工商局,请求法院撤销工商局变更走股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针对南陵县法院一审作出的XX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判决,王AA也提起了上诉,一时间股权纠纷再次陷入了错综复杂的诉讼之中。媒体做了一个统计,一年来,因XX公司股权变更,共引发了八起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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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贿罚三万 法人代表被判刑

  为了让公司承包的项目取得主管单位的关照,莆田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出面行贿,给时任莆田市某行政单位的张某等人送去现金。随着张某涉嫌受贿案发,该公司的行贿行为也暴露,日前,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戴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1年至2012年年间,被告单位莆田市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经营莆田城区公厕市场化管理项目期间,为了谋取时任莆田市环卫处主任张某及莆田市环卫处公厕办负责人何某对该项目的关照,由该公司法人代表戴某以赠予干股、分享利润的形式送给同案人张某、何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 21万元。2013年1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莆田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戴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莆田市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戴某,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万元,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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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公司涉嫌虚假登记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

  深圳一投资商打着旧改的幌子与10位业主签订了《代持股协议》,并涉嫌伪造材料、假冒股东签名注册成立了公司,利用公司的名义违法违建,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媒体近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龙岗分局了解到,该公司因涉嫌虚假注册登记已被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投资商冯宝东以旧村改造的名义,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松元上村的10位业主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约定共同注册成立深圳市松元上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旧村改造的项目公司,用于向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旧改手续,在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等,这10位业主分别持有1%的股份是代冯宝东暂时持有,在持有期间不得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债权、债务,一切法律责任与经营风险由冯宝东自行承担,与其他10 位股东无关。  据10位股东介绍,协议签订后,冯宝东在未经10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制定公司章程,冒充股东签名,并向这10位股东每人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验资,而后又把5万元转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办理了松元上村公司的工商登记。  媒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了解到,松元上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该公司2014年年报却显示,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  此外,根据网站公示,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龙岗区布吉科技路松元上村一巷八号首层。然而,该公司却于2013年12月底,占用松元上村业主的土地违建作为办公场所,该地块上约177平方米建筑物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被执法部门处以2656.5元的罚款,并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据当地村民称,该地块原为一片树林,该公司成立后,这片树木被砍掉,并在原地搭建了数百平方米的板房,门口挂有深圳市松元上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牌匾。冯宝东还利用该公司名义与多位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10月21日,媒体在现场看到,该建筑物为一栋两层的板房,外面还晾有衣服,说明一直有人居住。随后,媒体来到市监局龙岗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媒体,此前,也有自称是松元上村公司股东的人员向该局稽查大队投诉,该局已对相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因该案涉及旧城改造、伪造公文、经济欺诈等多方面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所需调查周期较长,故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一旦有结果将及时公布。  10月30日,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布吉街道执法队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涉案建筑物目前仍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应属非法占用土地。但未表示会对该涉案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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